2019-11-12 法律服务网 2833
【连锁店的基本定义】
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
【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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