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7 法律服务网 1653
【前言】
内蒙古“老虎”邢云妹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巡视员邢燕菊(副厅级)刚刚被公诉了。官方消息称,她涉嫌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们对受贿罪并不陌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怎么回事?此项罪名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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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9日,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邢燕菊决定逮捕。十几天后(5月11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邢燕菊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通报称,她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长期亦官亦商,与私营企业主相互勾结,谋取私利;违规将单位的公车与企业人员车辆互换使用等。
与被决定逮捕时相比,邢燕菊的罪名多了一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在落马官员中并不常见。
据起诉书指控:
邢燕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房产局副局长、局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长、区委书记,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与职务犯罪和其他财产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下游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财产犯罪实施者在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产利益后,通常都会通过某种方式将获得的财产在形式上合法化,这一过程往往需要他人的参与,这样参与者的行为可能就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该罪名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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