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 法律服务网 1819
【前言】
国家开放二胎后,高龄生育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是67岁高龄产女还是全国首例,目前产妇田女士和孩子情况都良好,只是产妇的成年子女一直未曾露面,可见,子女们对田女士高龄产女是持反对意见的,其女儿曾经说过如果孩子生下来就和父母断绝关系。那么,成年女儿真的可以因田女士生下妹妹而与父母断绝关系吗?一旦田女士夫妻没有能力抚养小女儿,他们的成年子女有义务代为抚养小妹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热门新闻】
67岁高龄产妇田女士于今天上午11:40由 ICU转入普通病房。在病房中,田女士面色红润,状态不错。
目前孩子的情况良好,各方面指标都很正常,仍在ICU中观察。说到当初自己怀孕,田女士称这完全是个意外,当时流血以为身患疾病,四处求医咨询,后来做b超才发现自己是怀孕,田女士当时也难以置信。知道自己怀孕后,她一开始并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但是田女士的老伴黄先生却坚持要生下来,加上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的专家和医生都非常重视,在产前成立专家组讨论意见,在产后还专门建立了保健微信群,保障孩子万无一失。孩子后续的产检都很顺利。最终,老两口决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
但是,老两口的子女却坚决反对父母的决定,据田女士介绍,其女儿曾经说过如果孩子生下来就和父母断绝关系。在病房里看到,除田女士老伴外,产妇的其他家属并没有露面。
【律师说法】
成年女儿真的可以因田女士生下妹妹而与父母断绝关系吗?
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所以法律上没有脱离亲子关系的具体条件。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田女士夫妻没有能力抚养小女儿,他们的成年子女有义务代为抚养小妹吗?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是需要履行抚养义务的。社会上存在着兄弟姐妹没有抚养义务的误区,认为兄弟姐们之间的抚养纠纷只是社会问题。其实,这不光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调整。但是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时建立在兄姐有负担能力,弟妹尚未成年基础上。
【相关法条】
《婚姻法》
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语】
家里添人进口,自是一桩喜事,尤其像田女士这样,67岁高龄自然受孕,顺利分娩,本就创造了生命奇迹,更是可喜可贺!相信随着时间流逝,哥哥姐姐们一定会接受这个小妹妹,毕竟血浓于水,亲情无价!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