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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走路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10-28 法律服务网 1117

【前言】

在交通事故里面,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对方往往要负主要或次要责任。但你知道吗?行人的过错也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简况】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女子胡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胡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最终,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法律依据】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小胡无视交通信号灯是红灯状态,低头看手机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结语】

希望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交通参与人,都能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顾己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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