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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2018-07-02 法律服务网 2028

证明事项清理——

一、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

1、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

2、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

3、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4、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1、尽可能取消,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2、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

3、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

1、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2、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司法部工作——

1、要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3、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4、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工作——

1、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2、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3、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

4、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6、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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