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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立

2018-06-29 法律服务网 1790

背景——

一是积极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二是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

三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需要。

争端解决机构——

一、国际商事法庭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

 

争端解决机制——

《意见》积极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落实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要求,选派具有丰富涉外民商事审判经验、外语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配齐配强两个国际商事法庭的审判队伍。

二是按照《意见》关于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出台专家委员聘任办法和工作规则,规范专家委员选任标准和程序,明确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是按照《意见》有关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制定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受案范围等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为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是按照《意见》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储备的要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建立健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合作,促进判决与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五是探索推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工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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