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法律服务网 1935
【前言】
习近平同志说: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扫黑除恶,国家势在必行!
【热门新闻】
湖南埋尸案进展。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又再一次的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谁也不会想到在学校的操场下居然会发生这样的令人惊悚的事情,一位人民教师就这样倒在了黑暗势力之下,究竟幕后黑手怎么样了有没有被绳之以法。
2019年6月20日,湖南怀化市新晃一中操场跑道下挖出一具遗骸,疑为该校教工邓世平。
2003年,邓世平在新晃一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等事宜皆由他签字把关。当时,校长黄柄松的外甥杜少平承包了学校的400米跑道工程。疑似因工程出现偷工减料、虚报工程款的问题,邓世平拒绝签字,并把将此事举报到县里。
2003年1月22日,邓世平失踪,家人怀疑其被害,多年寻找无果。
直到今年4月,怀化当地扫黑除恶,杜少平团伙因涉黑落网,才审出邓世平就埋在新晃一中操场跑道下面。
沉冤16年才得雪。
10月11日至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在西安召开。这是继去年10月召开的武汉会议之后,再次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会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讲话中透露扫黑除恶下一步发力两大硬招:针对1500多条涉黑恶在逃人员开展“追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11月下旬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将对大案要案难案开展专项督导。
会议强调,要以“追逃百日攻坚”为重点推进大要案查办。召开专项追逃工作新闻发布会,推动各地运用好智能化举报平台。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要加快查办进度。要继续派出大要案督办组,推动大要案尽快取得突破。公安部扫黑办已组建15个办案组,将于10月中旬至年前,对全国扫黑办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开展3轮集中督办指导。近日将开庭再审“孙小果”案,将公布“湖南操场埋尸杀人案”查办进展情况。对1500余名变“色”变异、隐藏蛰伏的黑恶势力在逃人员,加强线索核查、查缉布控,确保换了“马甲”照样严惩,努力做到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
【律师说法】
黑恶势力做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那么,我国法律对黑恶势力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法律对于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处理的? 黑恶势力犯罪和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 我们一起来看看:
黑恶势力的定义是怎么样的?
黑势力
黑恶势力根据2002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 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 恐惧感。
恶势力
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我国法律对于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犯罪和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
黑恶势力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是: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与共同犯罪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犯罪虽然也涉及到多人犯罪,具备一定的犯罪团体概念,但并不一定从事的是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应当由到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以及司法判决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结语】
小编将持续关注湖南埋尸案进展与孙果果案件,小编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正义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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