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6 法律服务网 1606
英雄烈士,是国家人民应当敬重的英魂,是他们用他们的身躯和生命为我们换来的美好生活,他们为了大家弃小家而牺牲的伟大精神,是值得我们国家的青少年学习的,也是值得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当发扬的一种精神,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在建设中应当倡导的一种伟大精神。
那些为了国家为了人民而牺牲的英雄烈士,他们的义举也应当永远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但却总有一些人,借着侮辱英雄烈士抢微博热门博得关注,又或者是为自己的扭曲心灵寻求一丝快感。
对英魂的不尊重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
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
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其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依法保护烈士的权益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
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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