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 法律服务网 1762
【前言】
2019国庆节即将来临,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大吃大喝,为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食品股安全方面的小贴士,预祝大家度过一个健康愉快的国庆长假。
【食品安全小贴士】
01外出就餐
选择“有证”场所就餐。选择持有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餐饮单位就餐,不要到无证餐馆用餐。
寻找“笑脸”就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大笑”,“微笑”、“平脸”,消费者外出选择就餐时,建议尽量选择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高的餐饮单位就餐。
02自办宴席
对于大规模的家庭聚餐,建议尽量选择在具有资质的餐饮单位举办。要自办宴席的家庭,应注意从食品采购、贮存、烹煮、清洁等各个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大规模聚餐承办者应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申报聚餐活动情况,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相关人员的指导。
大规模聚餐举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03食品选购
选择正规场所选择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或市场去购买。不要图方便和便宜购买街头巷尾摊贩来路不明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志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标准等内容;二查食品和原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限;三查食品的外观,注意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的食品所迷惑。
索取购货凭据如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请不要食用,保留好购物凭证和购买的食品,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04食品存储
科学存储食品储存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未食用完的食品应密封,按存贮要求进行常温、冷藏或冷冻保存。隔餐食品要彻底煮透。在外购买的熟食或外出就餐时打包的食品,在下次食用前应先确认是否变质,及时清理已经变质的食品,未变质的食品要彻底加热后方可再食用。
冰箱不是“保险箱”冷藏食品一般3天以内较好,不得超过10天。冷藏食品加工制作前应确认未变质,并重新煮透后再食用。谷类发酵制品、变质银耳和木耳、薯类制品宜购买当天食用完的量。谷类发酵制品(如发酵玉米面、糯玉米汤圆粉、玉米淀粉、发酵糯小米、吊浆粑、糍粑、醋凉粉、湿米粉等)、变质银耳和木耳、薯类制品(如马铃薯粉条、甘薯面、山芋淀粉等)等食品容易被环境中的椰酵假单胞菌污染,贮存不当或贮存时间过长,容易产生米酵菌酸毒素,加热食用后仍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一般应在购买当天食用完。寻找尽量选择有“大笑”“微笑”“平脸”标志等量化等级高的餐饮单位,并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通过网络平台订购餐饮食品时,应选择可短时间送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
05购买保健食品
要做到“五查五看”:一查证照,看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要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证照;证照不全的,不要购买;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要购买。二查包装,看购买产品是否合格。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没有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的产品不是保健食品。购买前,应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标注是否齐全。三查说明,看宣传内容是否合规。 保健食品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产品说明书中必须有醒目的“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在媒体广告内容或专家名医讲座中,凡是声称该保健品“有治疗作用或治疗效果”的,都是不真实的,也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四查渠道,看购买途径是否合适。选购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销售商店(如大型商场超市、正规药房药店等)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慎重购买只能通过邮购或者送货上门等途径获得的产品。五查凭证,看索取票据是否合宜。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后一定要索取并保存好发票等消费凭证。检查凭证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与实际是否相符,所盖公章字样是否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相关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147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刑法》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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