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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特辑】国旗神圣不可随意用于营销

2019-09-25 法律服务网 2209

【前言】

“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你的朋友圈被刷屏了吗?反正小编的朋友圈已经沦陷了,简直搞成了一场社交媒体的行为艺术!

【事情始末】

相关始末,已经有了一些总结,例如「万能的大叔」这篇《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 刷屏始末》中写到:其实从前几年的案例来看,国庆70周年这样重大的日子,一定会有刷屏案例。大叔本来还期待人民日报新媒体再次出马的“军装照”,没想到,腾讯新闻捷足先登,把2年前的“圣诞帽”几乎完美复制,成为今年国庆第一波真正刷屏的案例。

正如该文所说,这个“国旗”的案例几乎完全复制了两年前的“圣诞帽”策划,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小编不得不说:热点虽好,追要谨慎。国旗神圣,不可随意用于营销。

【律师说法】

国旗可以用于商标和广告营销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错误使用国旗,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对毁损等侮辱国旗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腾讯新闻推出的“迎国庆,换新颜”活动“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这么使用国旗违法不?

《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注:这是使用国旗的基本原则“尊重、爱护”

《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注:《 国旗法》中对国旗使用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用途限制主要在第18条“不得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而从使用方式和目的角度来看,很明显这种国旗头像的使用方式明显是为了表达爱国热情,属于尊重和爱护范围,所以并不违法!

【结语】

网友们发朋友圈,算是以小游戏的方式,表达对祖国的热爱吧。国庆之际,普天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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