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6 法律服务网 1937
微信内容平台变大以后,优质的内容被稀释,变成消费主义大众文化的聚集地,但是我们离不开这个工具,你承认它不好但是无法摆脱。
越来越多的微信公众平台文章被屏蔽,而官方给出的理由都是“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违规”的依据有两个,一是《网络安全法》,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们首先抛开内容不看,纯看这个删帖行为,大家了解到的结论有:(1)微信运营方的确实施了删帖的行为;(2)删帖行为的依据是由运营方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条款;(3)删帖之前并没有提前通知和沟通,处理方式非常强势;(4)申诉渠道不畅通,信息不对等,使用人遭删帖之后维权困难;(5)删帖行为侵犯了微信使用人的特定利益,比如财产使用、支配权,言论自由权等。
光明网专栏评论作者刘巽达有一个经历,几篇文章总是到了转发量激增的当口就被删除了,他自认为“没有任何敏感词语,也没有任何过激言辞”。为避免文章再被删除,他将新写的文章先发给了《光明日报》的编辑,待光明网时评频道在首页刊发后,才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里发出来。发出之后他认为万无一失——毕竟新媒体总不见得比主流媒体还尺度紧,然后到了下午,这篇文章又被删除了。
微信删帖一是没有原因,二是没有可靠依据,三是没有事前通知,令人诟病。
微信和用户之间约定的协议是《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这是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其应该是有效的,无效理由包括(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微信许可及服务协议》8.4条规定,你(用户)充分了解并同意,你必须为自己注册帐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你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在后一条8.5.1列明: 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这表明腾讯免去了自己的后果责任,也免去了通知义务,并且略过了处罚前的审查标准,涉嫌无效情形中的第三种。
删帖和封号是微信对用户所能做出的处罚,这一处罚的依据大部分时候是微信自己的协议以及价值衡量,少与《网络安全法》和《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挂钩。处罚之后,用户申诉渠道不畅,成了另一大吐槽点。
在遭到删帖、封号提出申诉之后,有人甚至发出“整个微信平台竟然找不到一个人工客服”的感慨,按照规定要求、规定步骤进行申诉之后,得到的答复要么“模糊不清”,要么“滞后延缓”。这是微信在得到垄断地位之后的强势做法,服务提供者无意于根据用户的需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改进自己的服务措施。
互联网头部企业的活跃用户数是巨大的,产生的使用数据和服务量是一个庞大的规模,因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要严于、重于其他企业。数据庞大,内容繁杂,算法多样,显示什么屏蔽什么, 取舍间能看出这个产品的格调高下、责任态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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