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法律服务网 6873
【前言】
股权激励只是众多激励手段之一,也是成本和风险较高的激励手段,如果通过其他激励方式也可以达到类似激励效果,企业就不必跟风搞股权激励。那么企业那个阶段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周期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股权激励的时机】
企业通常要经历初创时期发展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企业在哪个阶段什么时候实施股权激励?这个问题没有固定答案。过早实施股权激励,不但激励的成本很高,而且激励效果有限。比如在企业还没有A轮融资,没有“身价”,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员工很可能不领情,甚至产生负面影响;而一旦企业业绩和身价做起来了,创始人又会觉得给员工的股权太多,后悔莫及。当企业估值比较明朗,即使给单个员工发不到1%的股权,员工也会更加珍惜。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激励目标、激励成本、创始股东意愿、投资人意见、企业发展状况和员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确定股权激励的具体时机,以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把握以下几个时机(1)当企业有融资需求时,无论是引入风险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还是谋求企业上市、挂牌,如果配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企业目标达成;(2)企业并购重组时,往往涉及重大人事调整及组织机构变更,容易引发员工的不安情绪。合理安排股权激励计划的时机可以消除新进股东和创业元老之间因公司并购重组而出现的矛盾;(3)在公司的商业模式出现重大创新的时候,股权激励是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有效手段;(4)公司新的发展战略计划推出后,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他们为了公司未来的战略目标实现而努力工作,有必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公司的利益和激励对象的利益长期捆绑在一起。
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及其它法定情形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周期】
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称为一个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励方案制定、授予、等待、行权、禁售和解锁等时间节点。
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
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1.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股票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年。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通常设置在3~8年。
(2)企业战略的阶段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与企业阶段性项目或者阶段性目标完成所需要的时间相一致。如果股权激励的期限短于企业阶段性战略目标计划的期限,那么企业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阶段性战略目标的情况下进行激励对象的行权,这会不利于战略性目标的实现。
(3)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不超过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仍处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的情形。
2.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3.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股票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股票的完全处分权。
股权激励的等待期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一次性等待期满后,可以行使全部权利,那么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这种等待期的激励效果比较显著,适合特别希望在既定时间内改善业绩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分批行权、分次获得激励股票的完全处分权,那么就是分次等待期限。由于分次等待期限设置能长期绑定激励对象且能有效避免激励对象的短期获利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分次等待期限合分次行权的数量可以是不均衡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
(3)业绩等待期
业绩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只有在有效期内完成了特定的业绩目标,才可以行权。即依据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的收入、利润指标等是否实现来确定等待期是否期满。在此种情况下等待期的长短是不确定的。这种等待期设计一般是在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遇到困难时使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激励等待期有如下规定:
①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③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4.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上市公司的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激励对象获得股权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予以注册备案,如果激励对象不能在一段时间集中行权,则会导致办理工商股权登记特别烦琐,公司可以在可行权日期内专门设立一段时间为每年的行权窗口期。
5.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股票,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股票的短期套利行为。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