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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法律操作流程

2019-09-17 法律服务网 2198

【前言】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那么,股权激励的法律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股权激励的法律操作流程

(一)授予实股激励的操作流程

实股激励模式,与公司股权转让或定向增资的法律程序并无差异。具体如下:

1、被激励对象与转让股东/目标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合同;

2、实股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公司向原股东发出股权转让或认购增资的通知;

4、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的相应声明文件;

5、被激励对象与转让股东/目标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认购增资协议;

6、目标公司为被激励对象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签署章程修正案以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二)授予虚拟股权的操作流程

分红权激励模式,实为控股股东(单独)/目标公司原股东(等比例)将相应比例的分红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具体流程如下:

1、控股股东(单独)与被激励对象签署《虚拟股权激励合同》(即《分红权转让合同》),目标公司作为合同的见证方;主要条款:虚拟股权的授予份额及对价;虚拟股权取得的基础条件;虚拟股权的丧失;虚拟股权的调整;虚拟股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程序;对虚拟股权的限制;虚拟股权的转化;合同的解除及其他条款等;

2、控股股东/目标公司原股东将其获取的分红中的对应部分支付给被激励对象;

(三)授予股份期权的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如下:

1、目标公司作出授予股份期权的股东会决议;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具对未来的拟转让股权或拟增资额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3、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与被激励对象签署《授予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激励对象资格的确定及丧失;股份期权的授予方式;股份期权的授予数量及其调整;股份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期限;行权价格;行权程序;股份期权的限制、丧失及回购;合同的解除及其他条款等;

凡涉及到国有股东的利润分配或表决权发生变动的股权激励(含实股激励、虚拟股权激励、股份期权激励和持股平台激励),均应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报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被激励对象以直接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的方式,通过受让国有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国有公司的增资而形成的股份的,均应按照对应股份的资产评估价格支付对价。但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的法律法规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交易三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交易体系。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监管机构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支持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市场化运作。此举大大加强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操作性及灵活性。新三板公司同样属于非上市公司,故也可采取非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作为新三板公司激励工具的选择,例如限制性股权、股票期权或虚拟股份。

目前,向公司内部员工定向发行新股,由于没有业绩考核的强制要求、操作简单,已成为目前新三板公司采用频率最高的股权激励方式。而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必须遵守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规定。操作流程如下: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定向增发对象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证监会审核并批准;

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

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文件的提交与审核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6)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7)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8)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9)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授予与行权程序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2)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股票并签署《股权激励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对象承诺书》,确认《激励对象的具体考核责任》,明确欲实现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公司达到的业绩条件,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制度;

(5)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的等待期内为公司努力工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遵守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制度,以便符合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等待行权;

(6)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满,如果达到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约定的行权条件,并且激励对象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则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行权。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日或者行权窗口期内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

(7)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8)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后,向股票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9)经股票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结算后披露行权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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