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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勾结车托诈取钱财?山西交警:已停职处理

2019-09-11 法律服务网 1860

【前言】

近日,一则《山西忻州高速交警利欲熏心勾结车托公开诈取司机钱财》的文章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关注。据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六大队的消息,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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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章,2019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山东司机吕某驾驶一台罐式货车,正常行驶到山西五保高速公路忻州奇村路段时,其后警车中的交警鸣笛喊话让其开车进入前面奇村服务区,并在服务区内收走车辆和驾驶员证件。

当司机告诉交警车上装载的货物是润滑油后,交警告知司机该车辆属于“普货车装载危险品”。随后该交警安排服务区保安对车辆严加看管,留下“下午再处理”的话后驾驶警车离开。

交警离开后,吕某向看管车辆的保安支付20元“烟钱”,保安提供一电话称可帮忙要车。吕某拨打电话号码,按电话中一女性提示向一微信支付3900元后,该女性把车辆证件和司机证件全部送回。

针对此事,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六大队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接到民警在查处涉嫌违规运输车辆时,与“车托”存在利益交换的问题,该大队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目前当事民警已停止执行职务,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

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六大队表示,相关查处情况会及时发布。

律师说法

遇到交警不公执法应该如何举报投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投诉举报交警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拨打122报警服务台。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指挥调度警员处理各种报警、求助、同时受理群众对交通管理和交通民警执法问题的举报、投诉、查询等而设的部门。

2、可以到各市的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3、到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4、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

交警执法时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交警执法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交警身为执法人员,更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在遇到交警有违法、渎职行为时,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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