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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合不合法?

2018-06-25 法律服务网 3575

国有国法,家有家法,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国。在古代家族以家法来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家法从古代到民国时期都对一个家庭、家族都起到了规范家风的作用,虽然现代社会的家庭大多数没有保留家法,但是也不乏少数家庭或家族依然保持着家法。

“家法处置”在现代社会上演

14年前,大概是4月份农忙插秧之时,李某回到家中,因娶媳妇一事与母亲以及家人发生激烈争吵,李某用很难听的话语辱骂了其母亲罗某,他的哥哥、弟弟们感到很愤怒。

因为此前李某就与家人关系紧张,这一次,其家人觉得无法容忍,几兄弟就与母亲商量,要对李某进行“家法处置”。

随后,李某的母亲、大哥、二哥、四弟以及李某的继父,用捆绑、棒击等方式将李某杀害,并藏尸地窖,对外宣称男子外出打工失去联系。

李某被杀害后,当时天还没黑,嫌疑人因害怕处理尸体的时候被周围村民发现,于是就把李某的尸体放在家里的柴房,等到晚上10点半左右,才把尸体扔到红薯窖里,然后填上土。

此后多年里,一家人经常把垃圾和其它不要的东西,丢到红薯窖上面,慢慢红薯窖就废弃了,也看不出来痕迹。

在进一步的侦查中,警方掌握到一条有利消息,当地一村民张某称,10多年前的一天夜晚,他步行至李某老房子旁的小路上,“看到他(李某)被他哥哥、弟弟从柴房抬出来,人好像不行了。”

起初,李某的家人说法不一,有说外出打工的,有说已安家至别处,还有称失踪的……民警发现,李某家人言语逻辑混乱,提及李某时更透露出一丝避忌,种种可疑,让案侦民警觉得事有蹊跷,李某被杀这一线索可信度飙高。

6月13日中午,安州区秀水镇石马村村民李某家门前的空地上,安州区公安干警严阵以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挖掘,在这片空地下,挖出了一堆骸骨。

在审嫌疑人的过程中,他们一致认为受害人李某属于人见人烦、狗见狗嫌的人,对家庭每个成员的伤害都很大。他不仅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还动不动就发脾气、打人,所以大家都觉得这个人可有可无。

李家人认为,处理了李某,一方面是为民除害,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就是家事,跟任何人都无关,在他们心目中,这件事情的处理方式就属于“家法”。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大义灭亲下的无知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一家人涉嫌故意杀人,属于共同犯罪,其几兄弟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组织作用,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其母亲和继父则是与几兄弟商量后才同意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分子。

共同犯罪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法律是庄严、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所谓的“家法”,实则是实施者法律意识淡薄,逞强思想严重,他们遇事不知运用法律、通过正常渠道来妥善处理,而是凭主观臆断或者头脑发热行事。

不仅仅是在中国,在印度也存在很多对自己的家人“家法”处置,杀害自己的家人的案例。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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