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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练与醉酒路人推搡,路人倒地不起

2018-06-25 法律服务网 2184

6月21日下午,魏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我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魏某没有异议。

狭路相逢,发生口角推搡

魏某每次下班回家都要经过一条宽一米五左右的胡同,胡同一侧停放着很多自行车,差不多占了一半的路。

胡同的路很窄,因为“方便快捷”,他每次骑滑板车上下班。

案发当天,他从健身房回家给孩子做饭,在胡同里遇到芦先生。“就在我快要接近他的时候,他突然撞到我跟前,扶着我,我一下子刹车,接触的一瞬间,我知道他喝酒了。”他没有说话,绕开芦先生大约走了五米后,听到卢先生骂了他一句“你怎么骑车的,撞了我,知道吗?”“你有病吧,你往我身上撞的,还赖我。”他就转身回了一句。芦先生追上他之后,拽住他的衣服和书包,两人发生争执。“连推带桑,他就倒在那里了。”之后,芦先生还用手指着他不让他走。“我头也没回,扭头就走来。”

当时出门上厕所的苏大妈看到芦先生倒地后,叫了魏某两声,但是魏某没有回应。苏大妈在公安机关称,魏某与芦先生接触后,两人都说了话,之后魏某就走了,芦先生追上魏某,两人又开始互骂。就在她低头捡东西时,听见“咚”的一声,一回头,就看到芦先生倒在地上来。

随后苏大妈和过路的行人叫救护车,并拨打110报警。

因为病情严重,便从救护中心转到其他医院救治。转院不到24小时,2017年12月5日下午两点,芦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魏某称,他当时踹了卢先生一脚,与庭上所说的“推搡”有出入。“当时真的不是踹他,我当时腿都伸不直,我怎么踹呀。”魏某坚持当时只是推搡。

检方出示了芦先生的尸检报告及案发前的监控录像,对于尸检报告,魏某表示不用看了,“从尸检报告能看出他是否喝酒了吗?”由于尸检距案发已过了两天多的时间。无法看出当时芦先生是否饮酒。但监控录像显示,芦先生走路是摇晃的。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该案中魏某与卢某在推搡的过程中并没有预见到会发生卢某死亡的结果,但由于魏某的行为侵犯了卢某的生命权,并剥夺了卢某的生命权。

但是魏某在该案中魏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该案中被害人卢先生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依照规定。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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