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6 法律服务网 1890
【前言】
2019年我国新个税较之前的税法繁琐复杂了不少,许多人对于新个税的规定一片茫然。小编根据新个税的规定,将新个税的重要规定做了一次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预扣预缴税率如何计算?
(一)、工资薪金
采用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7个级数:
1、不超过36000元,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1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语口语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预扣率按照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3个级数:
(1).不超过20000元,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2、收入额的计算。收入减除费用,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减除费用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4、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5、预缴税款的计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三)、非居民个人
属于代扣代缴环节,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每次收入额计算。收入额=收入*(1-20%)。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3、税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为7个级数:
(1).不超过30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0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4、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二、自行申报如何办理?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有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办理;
无单位的,在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办理。
2、取得经营所得。
在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
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若为居民,有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办理;无单位的,在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办理。
若非居民,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办理。
5、取得境外所得。
有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办理;
无单位的,在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办理。
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此种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办理。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一)、综合所得的清缴
1、适用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2、汇算清缴的时间
为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3、清缴地点。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的清缴
1、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四、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综合所得
1、居民:按年计算,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二)、经营所得
1、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3、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继承所得和偶然所得
1、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四)、无扣缴义务人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
1、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六)、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七)、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八)、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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