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1 法律服务网 1803
税务部门规章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税制改革、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文件清理结束后,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决定》修改的税务部门规章共2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国税、地税合并机构名称调整的,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是涉及外部门名称调整的,例如,将“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等。
三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实体内容变化的,例如,删除国税、地税信息互助共享合作机制,对复议体制进行调整等。
具体修改与删减如下↓
修改
序号 |
出处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 |
省级国家税务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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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 |
省级国家税务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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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 |
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 |
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 |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 |
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 |
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公章) |
3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省级税务机关 |
省税务机关
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
4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 |
省级税务机关 |
省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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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十七条 |
|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改为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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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二十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九条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第二条第二款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 |
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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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省税务机关 |
省税务局 |
6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 |
国家税务局 |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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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附件表2、附件表4 |
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
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
7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8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9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10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三条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
税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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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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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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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七条第一款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
税务局(分局)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七条第一款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二条 |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并改为第十条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七条第一款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分局)
税务局
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二条 |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并改为第十条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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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并改为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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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四十八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四十六条 |
11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改并公布)第二十九条 |
国家税务局 |
税务局 |
12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三条 |
|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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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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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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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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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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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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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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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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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13 |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四条第二款 |
国家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三条 |
14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第十二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15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三条第二款 |
地方税务机关 |
税务局 |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十九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八条 |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二十条 |
文化部 |
文化和旅游部
并改为第十九条 |
16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七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五条 |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八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六条 |
17 |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四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一条 |
18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一段 |
邮电部
|
国家邮政局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四条 |
邮电管理局 |
邮政管理局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五条 |
邮电部门 |
邮政部门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六条 |
邮电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邮电部 |
邮政管理局 税务局
国家邮政局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七条 |
邮电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邮电管理局 |
国家邮政局 税务局
邮政管理局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第四款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十九条 |
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
税务局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
20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二十条 |
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并改为第十六条 |
21 |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第六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22 |
《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第三十三条 |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
税务局
|
23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
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 国家税务局 附件八:认证结果通知书__国家税务局(盖章) |
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税务局 附件七:认证结果通知书__税务局(盖章) |
删减
序号 |
删减条文 |
1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
2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十五条 |
3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八条 |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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