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法律服务网 1741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8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三方面,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意见指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一、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建立健全
意见要求学校加强安全事故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
意见要求学校规范事故处置程序。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
意见要求学校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同时还要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处理
意见规定,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意见还要求教育部门痛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组织,对于难以协商解决的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意见中强调,对于“花钱买平安”的行为要坚决避免,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三、对“校闹”行为的处置
学校在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校闹”行为的,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并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意见还对“校闹”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有以下八种: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对于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与检察院要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审理量刑。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意见要求要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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