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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也要讲诚信,山西6人因不诚信诉讼被处罚

2019-07-23 法律服务网 1677

7月21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名因不诚信诉讼被处罚的个人进行了曝光,以期打击不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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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不诚信诉讼名单中,被处罚人魏学开、苏龙龙、赵玉兵均因虚假陈述而被罚款1万元至3万元不等;被处罚人李赵波、梁飞因提供虚假证据、变造证据均被罚款2千元;被处罚人李路红因伪造诉讼材料被罚款5万元。 

为了打击不诚信诉讼,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将在审理中一并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依法追究参与人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主要结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程度综合判定。同时,该院对不诚信诉讼参与人的处罚结果,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如认为必要,可向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律师说法】

不诚信诉讼有哪些常见形式?

不诚信诉讼指诉讼参与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

不诚信诉讼的主要形式有:

1、滥用诉讼权利。包括滥用诉讼权、滥用财产保全、基于拖延诉讼目的提出管辖异议、以拖延履行为目的提起上诉、恶意逃避法律文书送达等。

2、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包括故意捏造、虚构事实,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对应当知道的涉及自身的相关事实,在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故意回避不作回答。

3、不诚信举证。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在质证中利用证据瑕疵,故意曲解证据材料的“三性”或证明内容。

4、制造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5、不诚信调解。民事案件调解率较高,但不诚信调解现象也较为突出。有的被告在调解协议中故意设置较长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并无履行诚意,而是为拖延债务履行的权宜之计,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主动履行。

6、规避执行。执行阶段的不诚信,主要是规避执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不诚信诉讼如何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永远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小律提醒】

打官司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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