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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女性朋友抢着买单 男子居然砸坏其车

2019-07-23 法律服务网 1025

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抢着买单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因为朋友买了单,心怀不满甚至去砸坏朋友的车,这样的奇葩你见过吗?近日,四川省崇州市就有这么一名男子程某,因为不满女性朋友吴某饭后买单,竟然酒驾到对方小区停车场,将其车辆砸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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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其女性朋友吴某认识一年多时间,两人仅仅是普通朋友关系。5月21日两人在崇州市下南街吃午餐,席间因为买单问题产生争执。吴某在抢着买单后,要强的程某认为,自己作为男性被一名女性抢着买单伤及了自身颜面,二人在一番争执后不欢而散。当日22时许,程某在大邑县饮酒后被朋友送回崇州家中。途中,程某多次打电话给吴某想理论此事,但吴某却始终没有接电话。

越想越觉得心里不平衡的程某,全然不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律常识,独自驾车(后经检测,程某每一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已另案处置)来到吴某居住的崇州市蜀南东路某小区停车场,找到吴某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先是用手拍打吴某的汽车,而后又从自己车辆后备箱中拿出扳手,对着吴某的汽车一顿乱砸,造成吴某汽车后侧两个大灯、前右侧大灯、右侧倒车镜及多处漆面受损。

正当程某砸得起劲时,被闻声而来的小区保安制止并报警,而后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吴某被砸坏的汽车损失价值共计5248元。据崇州市检察院介绍,程某具有刑事前科,之前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

【律师说法】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怎样才构成犯罪?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如何界定?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律提醒】

朋友吃饭抢着买单应该是为了增进友情,而不是展现自己的“风度”。为了如此小事大打出手甚至砸坏朋友的财物,不仅会失去这个朋友,还会触犯法律,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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