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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9-07-23 法律服务网 1842

我们都知道有行贿罪这一罪名,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个罪名大家又是否熟悉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认定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如果虽然财物,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要注意行贿罪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仅是礼仪上的一般往来,且金额较小,一般不认为是行贿罪。但要注意打着礼尚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犯罪对象是自然人,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给予财物,则不构成犯罪;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四)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现实中,行贿受贿行为越发隐蔽。如,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常以各种名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或者请客吃饭、消遣等,进行所谓“感情投资”,并不立即提出请托要求,往往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提出请托要求。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行贿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交朋友,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行贿,但如果行为人请托的事项早在其赠送财物之前就已具备,后期只是为了便于提出要求而实施所谓感情投资,则应当认定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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