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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外教”竟是非法入境的外国人?

2019-07-18 法律服务网 1217

近年来,能否成为双语幼儿园,是否有外教,成了幼儿园在市场上能否赢得优势地位的一个因素,但是北京三中院7月16日宣判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却揭开了一些所谓“外教”的真正面目,那就是“非法入境、非法务工的外国人”,他们没有工作签证、没有教学资质,却瞒天过海,堂而皇之地走进了幼儿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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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道,法院认定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间,三名被告人伙同外籍人员“ALEX”(另案处理),组织有意来我国从事外教劳务工作的外籍人员艾丽、安德烈、爱丽丝、博格丹、米托、艾米以虚构入境事由骗取短期学习签证或者商贸签证的方式,入境后由被告人招聘为外教派往北京多家幼儿园非法务工。

7月16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对刘某娟、刘某霞、赵某月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作出终审裁判。三名被告人均为女性,都是大学文化,其中,刘某娟案发前是北京蓝海云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良勖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另两人是公司员工。涉案两家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通用国际A座,两公司股东及员工均相同,从事外籍教师中介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外教没有合法入境手续,非法组织多名外教入境,并介绍外教非法从事劳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三人有期徒刑两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北京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何认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外国人非法入境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如今,“金牌外教真人授课”“英美外教一对一辅导”的广告铺天盖地;打上国际双语的招牌,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就能翻倍;有了外国人的面孔,家长就相信有更好的外语教学环境;因为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证明,中小学、幼儿园对外教的资质审核形同虚设……种种“假外教”“黑外教”的乱象该休矣!为了孩子、为了教育,建立健全相关规定,要求外教信息公示,加强源头、动态监管,都已势在必行。同时家长也要擦亮双眼,不要被这种“假外教”蒙骗,影响孩子的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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