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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欺诈发行债券 有关人员被判刑

2019-07-12 法律服务网 2967

2018年5月10日,北京证监局在官网披露《北京辖区公司债券监管信息通报》2018年第1期(总第1期),通报了两起中小企业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例——厦门圣达威欺公司欺诈发行案例、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案例,两起案件涉及资金1.5亿元。

最终,厦门圣达威原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这也让该案成为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中恒通公司则以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中恒通实际控制人卢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参与财务造假的申万证券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共4人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这也是全国首起主承销商因参与财务造假被判刑的判例。

案例一:厦门圣达威欺诈发行案例                           

1.案例情况

2012年,为顺利募集资金、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相关不实审计报告等方式,最终于2013年5月发行了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募集到的资金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和利息到期无法偿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的损失。

2015年,贵阳市公安机关接到该债券发行承销商的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章某、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2.监管提醒

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表明司法机关已将私募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将继续依法、全面、从严履行监管职责,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追究刑事犯罪责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请辖区各发行人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心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守诚信底线,依法发行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自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司债券市场环境。

本案的发行人圣达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某在发行前已经因大量民间贷款被诉80多起,许多就发生在2012、2013年,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也成为本案的另一个关注点,甚至存在因此而被追究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请辖区各债券业务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在公司债券业务承接过程中,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勤勉尽职,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督促发行人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司债券市场环境。

案例二: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案例

1.案例情况

2013年下半年,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恒通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决定发行债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汉某等高管经与申万证券边某某商议后,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银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非公开发行1亿元的两年期私募债券。

2014年8月,边某某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好处费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恒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申万证券边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外,没收违法所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共4人做出一审判决,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监管提醒

该案是中小企业私募债领域的第二份欺诈发行判决结果,也是全国首起主承销商因参与财务造假被判刑的判例,表明司法机关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今后,证监会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将是常态化的执法手段,对于监管中发现的相关债券犯罪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提高行刑衔接效率。请辖区广大发行人和债券业务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经济规律,敬畏市场规则,切勿只顾眼前利益、饮鸩止渴。

【律师说法】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有3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为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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