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法律服务网 7324
【前言】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认识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
1、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2、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35条、91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主体不仅为股东,还包括发起人。这一主体界定,也能更对应《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2)主观方面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均规定了公司资本应充足,且《公司法》明文禁止抽逃出资。股东明知而违反所负义务的,其主观必然为故意。
(3)侵害对象
公司资产不同于公司资本。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取“法定资本制”,包含“资本维持、确定、不变”三项内容。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对应的财产,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展开。因此,股东抽逃出资之行为,正是对公司资本的侵害,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若是对公司资产的侵害,则应当通过侵权行为制度来解决,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4)行为特征
对股东抽逃出资而言,行为的核心是抽逃,行为对象为股东的出资,行为时间应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是指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至股东时,既未经法定程序,亦未支付合理对价的行为。
(5)抽逃数额的认定
抽逃出资的数额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为限。若股东抽逃的数额超过出资数额,则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侵害公司资产予以认定,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处理规则,而非以抽逃出资予以调整。
(6)抽逃的时间
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的,不构成抽逃出资。且公司未成立,或者相关出资已于公司成立前撤回的,都不构成抽逃出资。
3、实际操作中,抽逃出资很难取证及被认定
(1)实际操作中,认定为抽逃出资,工商部门等必须证明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查账、银行对账、与往来公司对账等等。因此,抽逃出资实际操作中存在严重取证困难。
(2)股东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变相抽逃出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但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认缴制度下,不准抽逃出资的意义】
1、认缴制度仅对大部分不涉及特殊资质、没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降低了准入门槛,不做实缴资本的限制。但对重要的行业依然保留实缴制,比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国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27个行业,依旧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
因此,不准抽逃注册资本的意义在于,对依然依然需要实缴的重要行业的企业进行限制,确保其有足够的担责能力。
2、在认缴登记制下,虽然股东不必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缴纳出资,但其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变的,都必须在其承诺的认缴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若股东一旦将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等缴纳给公司并经公司向社会宣告、公示,该货币、实物即转化为公司所有的独立财产,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实际财产因此而得以增加。如果股东擅自抽回出资,则侵犯了公司财产权,降低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
3、其他意义。
【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
刑事方面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综上法律规定,对依旧实行实缴登记制度的企业,抽逃注册资本依旧构成犯罪。对实行认缴登记制度的企业,抽逃注册资本虽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但仍可能构成其他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民事方面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
2、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资格丧失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在解除该股东资格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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