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1 法律服务网 18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1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这一批复自6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谈到了批复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
那先予仲裁是什么呢?
2016年起,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机制。“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简单说,先予仲裁”是在纠纷还未发生时,以假设发生了纠纷为前提,让被申请人放弃纠纷发生时的抗辩权利,作出预决。
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
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回答“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的特点“这一问题时谈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
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
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
四是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
五是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例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借款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
六是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批复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等问题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这也符合人民法院一贯以来的司法态度,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二是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此类文书性质更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
三是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批复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此外,考虑到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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