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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怀孕了?你被解雇了

2019-06-20 法律服务网 1226

【前言】

现在是一个宣扬男女平等的年代,然而,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仍然受到了许多不平等的待遇,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普遍存在。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广州的一名女总监就因为怀孕遭到了公司的解雇。

【事件经过】

2018年3月19日,周某通过社会招聘入职了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一职,入职当天双方就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限为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27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提升为30000元。然而在2018年7月3日,贸易公司通知周某自6月1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经过考核认定周某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职位。

对此,周某辩称,2018年6月26日、27日,她在微信上向该公司的总经理、部门经理口头报告了自己意外怀孕的情况,并且将怀孕检验报告分别发送给了两人。贸易公司发送给周某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是贸易公司在得知其怀孕后制作的,于2018年7月3日邮寄,却在该份通知书上将时间倒签为2018年6月18日。

周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在经过仔细审查之后,认为该公司解雇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裁决该贸易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公司上诉,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关于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本案中,贸易公司在得知周某怀孕之后,以周某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提供周某考核标准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所以明显是因周某怀孕,才选择辞退周某,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贸易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周某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是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规定的赔偿金,不继续履行合同。

我国关于妇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这特殊的 “三期”内的女职工,因恢复身体、哺育婴儿等需要,工作能力会出现下降或其他履行障碍,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很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保障。

【小律提醒】

女性在劳动保障方面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如碰到用人单位因性别的原因解除合同、损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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