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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雄烈士,榆林男子摊上事儿了

2019-06-20 法律服务网 1652

【热门新闻】

四川凉山州森林火灾虽然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是救火过程中牺牲的烈士却永远活在我们心中,他们是最美的逆行者!

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陕西省榆林市一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榆林市张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四川凉山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4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榆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是陕西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例提起公诉的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

【律师说法】

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民法总则》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本法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目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解释到“等领域”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示】

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的底线是法律,底线之上是社会舆论、道德、文化的引导。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国家和民族前行道路上的明灯。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既要标注法律底线,又要画出道德高线,让一切侵害英烈尊严的行为都受到法律严惩和道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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