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 法律服务网 1503
1月19日,《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的出台,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将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省财政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新增研发投入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核定。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上限为500万元。此外,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等因素,将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等3类企业年度奖补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
《办法》拟支持范围涵盖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二是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三是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申报审核程序初步定为:每年年初,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科技局申报,县市网络初审、市州复审,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数据定。奖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办法》还明确了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在推进财政奖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此外,奖补资金实际申请企业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予累加。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备案,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按规定完成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应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
(四)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二)《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盖章复印件。
(四)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每年第一季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 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网上申报,中央驻湘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初审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依据部门职责收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络初审,并按程序推荐上报市州科技、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复审上报。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汇总本区域内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网络复审并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汇总核定。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数据进行汇总,会同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核定,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核定结果,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各市州科技部门应将市县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日常事务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牵头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并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政策;依据部门职责,对奖补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企业财政奖补政策操作细则;指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组织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提出年度奖补预算建议;负责相关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二)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将复审结论推荐上报上一级科技等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审核确定提出申请奖补资金的规模以上企业已完成研发报统。
(二)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基本信息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比对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省科技厅。
(二)市州、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实际申请企业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牵头审核的推荐单位对经其审核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备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财政、科技、统计、税务等部门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本年度(2017-2020年)较上年度有研发投入增量的企业,在下年度(2018-2021年)兑现奖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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