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羡慕孙楠送孩子上私塾?可能已经违法了

羡慕孙楠送孩子上私塾?可能已经违法了

2019-04-15 法律服务网 2623

【事件回顾】

最近,国民级歌手孙楠又火了一把。只不过这一次关注度飙升是因为他在孩子的教育上“不走寻常路”。

据了解,孙楠共有四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孩子买宝瑶(18岁)和孙苝(11岁)是他和前任妻子买红妹所生,也正是这两个孩子接受了“不一样”的教育:

孙楠及其现任妻子潘蔚并没有让这两个孩子像大多数未成年人一样走进普通的校园,而是举家迁往江苏省徐州市,把孩子送进一所名叫“华夏传统文化学校”的机构,从小学习四书五经、武术女红。

值得注意的是,这所教育机构只拥有培训资质而不是办学资质,提供的也是非学历教育,也就是说,孩子在此学习并不能拿到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

消息爆出,有网友非议潘蔚“后妈狠毒”,让自己的孩子读国际学校、出国留学,却把前妻的孩子圈到二线城市修习传统文化,从小学会清心寡欲。也有些人羡慕明星的孩子饱读诗书、出口成章,想到自己一把年纪可能已经“学不出来”,想让孩子不上学而去“国学班”“读经班”,接受传统文化的教育。

【“国学班”“读经班”“私塾”悄然兴起】

近年来,国学热悄然升温。随着《中国诗词大会》《经典咏流传》等老少皆宜的文化节目热播,以四书五经、唐诗宋词、书法国画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热捧。

而明星们的参与,使得这一领域更加受人重视。

2012年5月,李亚鹏发起成立了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以课程、展览等方式传播传统文化。由马云和李连杰共同发起创办的太极禅也通过课程培训等推动太极文化的发展。因将女儿送入华夏学宫学“女德”而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孙楠则早就打起了国学的如意算盘,于2017年10月发布了他的国学IP文化品牌“楠氏物语”。

同时,作为家长的明星们,也非常重视孩子的传统文化教育。胡可给安吉买来经典国学启蒙读物,汪涵的儿子2岁时就能够背诵很多古诗,李湘在做客综艺节目时也曾展示女儿的书画作品……

在这种势头下,社会上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办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2018-2024年中国国学培训行业分析与投资决策咨询报告》显示,全国经营范围包含国学教育的相关企业已达到4000余家。

如果只是正常的课外兴趣培养,本无可厚非,但有一些家长的做法则很极端,他们会让孩子退学去上“私塾”,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再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

在他们看来,义务教育体系更多的是一种应试教育,不利于孩子良好品德的养成;同时,今日新闻,课业负担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禁锢了想象力,也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而私塾教育则有其独到的一面,比如重视对学生特长、传统文化、礼仪等方面的培养,使学生结合自身的兴趣、不受利益驱动而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学校为考试而学习的弊端。

在越来越多的家长的追捧下,“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培训机构迅速扩张。据“国学少儿教育第一股”童学文化2017年报,保守估计我国儿童国学教育市场规模达135亿元。

国学培训机构的兴起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是致力于传统文化教育传播的,但绝大多数都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化色彩非常浓厚。

传统文化的热爱而让孩子浸淫其中,我们不予置喙,只是选择这样的培训性机构,而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国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不仅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还要对逾期不改者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还要承担在离婚时丧失抚养权的风险。

2016年5月,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将前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小王(化名)的抚养权,原因是李女士拒绝让儿子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使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中途辍学,并将其送到没有办学资格的“私学”学习,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经审理,法庭认为李女士中断孩子义务教育、选择私学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不宜再继续抚养小王。于是判决将抚养权变更为王先生所有。

这样的案例无独有偶,且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最新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于2019年上半年尽快部署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问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规定》明确,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规定》明确,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结语】

国学经典也好,私塾书院也罢,纵然折射了父母的格调与审美,却都无法取代系统的义务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义务教育的背后,不仅是一套几十年积淀的教育逻辑,更是法律的强力保护。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