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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事故 的刑事法律分析

2019-04-04 法律服务网 2815

事件回顾:3月21日,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举国瞩目!

截止23号本次爆炸事故已造成死亡64人,26人已确认身份,38人待确认身份。截至24日中午12时,本次爆炸事故救治伤员604人,危重19人,重症98人,出院59人,留院观察142人。

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在响水负责的总经理张勤岳在事故中受伤并接受救治,相关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通报称,3月21日下午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本次发生事故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占地面积约220亩,现有职工195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5人。主要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经营范围包括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等。事故发生后,江苏已先后调派12个市消防救援支队,共73个中队、930名指战员、192辆消防车,9台重型工程机械赶赴现场处置。截至22日7时,3处着火的储罐和5处着火点已全部扑灭。

在此次事故中哪些人是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是决策、计划、组织、执行、控制的过程。管理是集科学性、艺术性、战略性、组织性于一体的一门实践性学科。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中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有职务或没有职务的各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经理、安全主管、安全主任、安全工程师等。

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由此看出,《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赋予了七条职责,责任重大,但也必须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利(用人、用物、用钱)。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组织、协调等领导能力要求都比较高,属于真正的管理范畴。

哪些人是安全员?

按照一般理解,安全员就是没有职务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简称,一般指安全主任工程师、安全主管、安全主任等级别比较低的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安全员是指从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员主要工作任务是:

1、监督、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2、监督、检查危险源、发现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3、参与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组织现场保护和抢救,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完成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记录并保存安全生产数据,保存事故调查、分析档案。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说的安全员主要工作任务与《安全生产法》并不一致。非常容易理解,大典的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因此,安全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应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条职责。

天嘉宜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有触犯刑律之嫌。

首先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述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义务违反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一档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还可能构成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其次,还可能涉嫌构成第一百三十五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再次,可能涉嫌构成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报道,案涉的天嘉宜公司系一家主要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经营范围包括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等,属于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央政法委网站报道,2018年2月8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显示,天嘉宜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等13项问题。本案中天嘉宜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可能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此处事故可能也与此有关,如果证实的话,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公布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7月原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20日发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判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共规定了20种情况将纳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更具有可操作性。上述判定标准公布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据南方周末记者报道:“多位安全环保专家透露,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以下简称标准解读),

客观说来,我国法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得规制其实相当完备,关键是法条能否从纸面走向现实。

因此,如果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案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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