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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2019-03-27 法律服务网 6383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这不但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同样不少用人单位也心存疑惑。

单位能对违纪员工罚款吗?

单位对员工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也不能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但现实中,对违纪员工罚款或者是直接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单位罚款或者克扣工资的数额甚至于员工的基本工资相当,这无疑会损害员工的权利。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实施诸如“罚款”等处罚权基于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是否允许。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可以实施处罚,也即用人单位并无法律授予的罚款处罚权。基此可以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第二、双方对于工资支付的标准如何约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资的约定可以有很多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是二种支付标准:一是计时工资,且绝大部分是按月为计量单位的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且我国的计件工资同国际上通行的计件工资的做法完全不同,国际上的计件工资是只计件则不计时,即计件则没有加班加点一说,而我国则采是计时下的计件工资,即上班依然是8小时,同时实行计件工资制,超过8小时的计件报酬也按照计时工资做法升格为1.5倍、2倍等。无论劳动者按照上述两种计算工资的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劳动报酬,降低劳动者报酬的前提只有两个:一是工作时间的减少;二是双方约定合格产量的减少。

第三、扣款的正当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专为规制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因为所有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于“内容合法”这一前提,而“罚款”规定本身内容就不合法,因此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王小姐为甲公司财务,每月工资3500元。2011年王小姐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一批价值5000元货款无法追回,甲公司即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王小姐直接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王小姐为此不服,认为公司无权对其罚款,双方争执不下,遂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将规定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则罚款规定即视为生效。
但是在法律上,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法律对财产罚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处罚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因此在法律上,罚款的权利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
当前大多数企业往往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来源于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即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依据此条例行使权利。而且,自2008年1月15日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自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

 

【律师观点】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否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罚款自此缺失了法律依据呢?企业是否对于因员工过失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束手无策呢?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规定,企业拥有更大的内部管理权限,并且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在以下不同情形,企业可通过内部管理的方式对职工的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经济处罚措施:

一、员工自身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可扣除员工工资以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规定,律师建议,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明确企业经济损失数额标准,即达到多少数额企业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律师提醒,企业每月扣除员工工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扣除总额则可超过20%,与损失数额相当。本案中,若王小姐因自身原因造成甲公司5000元经济损失,则甲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甲企业一次性扣除王小姐3000元已远远超过王小姐每月工资的20%,甲企业违反法律规定。
二、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降低其工资待遇
除企业可通过扣除工资方式对员工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规定,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企业可根据内部实行的规章制度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律师建议,企业可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违纪的具体行为,如几次旷工、迟到或因过失造成企业损失达多少数额等即视为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此外还须明确降低工资的数额,如员工违纪不同程度业相应将减少多少绩效奖金数额。
此外,律师提醒企业,并非所有违纪行为都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践操作中,对于迟到、旷工等未出全勤的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而无须考虑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总的来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仍较为简略,对于内部处罚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整套的法律规范。如何维护好企业和员工的双重合法权益,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根本目的,我们期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对该问题进行释明和完善。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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