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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及问题分析

2019-03-25 法律服务网 4295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食品质量特征、安全选择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2005年10月1日,我国发布实行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信息的规范提供了更多保证,同时也进一步提醒我们食品标签的重要性。根据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普通食品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配料食品除外)、净含量、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储藏条件(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该注明)、辐照和转基因(属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的要标明)。

 

【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

(一)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二)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三)配料的定量标示。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的添加物(或未添加物)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要求。

(四)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分别有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或黏性食品三种形式。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六)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食品标签中常见的问题及分析】

(一)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二)配料标示不合格。

1.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 ( 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 ) 未按 GB2760标准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或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几种名称形式同时出现,让消费者感觉混乱难以识别;

2.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采用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白砂糖标示为“糖、白糖”,食用盐标示为“精盐”,菊花标示为“金菊花、野菊花”;

3.配料表中的配料未按添加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标注;

4.配料的定量标示不规范,如强调添加了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5.配料表中使用了“等”字;

6.可食用的包装物未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三)净含量标示不合格。在日常检验中,净含量标示不符合是标签中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食品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上;

2.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标签对净含量的要求是“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液态食品计量单位用L(l)(升)、mL(ml) (毫升);固态食品计量单位用g(克)、kg(千克)表示。在实际检查中常发现质量小的固态食品,很多企业用mg(毫克)作为计量单位,还有的企业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4.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未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仅标示净含量,未标示固形物的含量或百分比。如梨罐头,仅标示总的净含量,未标示梨块的含量。

(四)字符大小不符合要求。食品加工小作坊常出现此类错误,造成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生产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加贴不干胶,不干胶的设计及字体大小不规范;另一方面其所生产的产品花样翻新而外包装却没有及时更换。

(五)日期标示不合格。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如年代号应标示为4位数字但只标示2位;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而未标示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六)其他一些常见错误。获证企业产品 QS 标志及编号标注错误,如“QS”标志变形、变色,还有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换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安全”;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或只标注卫生标准,或标注废止标准;自愿性产品认证随意标注,如企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已过时效仍旧使用。

 

【食品标签内容虚假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在第八十六条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以下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在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对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作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对食品标签的内容作了以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第五十五条对违反食品标签内容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罚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安全法》未明确的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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