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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回应赵宇正当防卫案,司法不让正义蒙尘

2019-03-18 法律服务网 1585

前段时间在网上非常火爆的一个案件,赵宇在回家的时候碰见一名陌生男子对一名女子进行正面侵犯,便挺身而出与这名陌生男子进行了斗争,没想到就这样见义勇为反被拘了,最近案件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榕城公寓4楼C118的暂住处。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该楼5楼C219单元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华,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其女友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诉讼过程:

关于本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撤销原不起诉,作出无罪不起诉,概念可能拗口,性质截然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第一次对赵宇作出的就是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往往被称为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最终对赵宇作出的正是绝对不起诉。

对比来看,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区别一目了然。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确认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而绝对不起诉的当事人自始无罪,依法不应被起诉。对赵宇而言,虽然相对不起诉也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终究留下了“构成犯罪”的尾巴,而绝对不起诉则意味着

仗义出手的他终获无罪认定!

罪与非罪,关系重大。特别是在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并存的赵宇案中,行侠仗义如果得不到公正评价就会让强梁欢歌而义举束手,古道热肠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会让自私横行而正义蒙羞。案件的处理既关系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评价,更牵动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

见义勇为不能蒙冤,行侠仗义必须清白!

评价赵宇行为的关键在于,所谓“踢爆大肠”的结果是否构成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正义的对抗中不可能期待赵宇计算好打击的力度和部位对施暴者精准还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手段,正当防卫的实质正在于以正对抗不正。

对抗必然带来伤害,但合法绝无必要向不法让步。公民不是机器,正当防卫更不是精准计算!

特别是当施暴者故意暴力殴打他人、主动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的时候,对防卫过当与否的评价就不能仅从事后的结果出发,而应当充分考量防卫的对抗性和现实的紧迫性,让判断的标准回归最起码的常情常理常识。

具体来说,应当将防卫行为作为评判的逻辑起点,从防卫者本身出发,把可能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伤害作为一个必然结果,综合考量事件的紧急程度、防卫意图、防卫手段,对防卫者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即使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也不应倒果为因,对防卫者进行苛责。

简言之,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在给防卫者撑腰而非挑毛病!

有网帖质疑赵宇案中获救的邻居和李某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不可能存在赵宇认为的邻居被强奸或者遭受其他危险,也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基础;

还有网贴质疑赵宇和邻居早就相识,据此认为赵宇没有见义勇为的意图。

这些质疑恰恰忽略了正当防卫的即时性。即时防卫的状态下赵宇没有义务去判断行凶者与被殴者之间的关系,丈夫殴打妻子旁人尚有权制止,只要面对公开的施暴行为,公民就可以正当防卫。同时,正当防卫对行为人的关系没有特殊规定,父母救助子女尚为法律所认可,更何况其他关系。

还有人质疑检察机关先前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存在问题。

从相对不起诉到绝对不起诉,改变的是对赵宇行为的定性,不变的却是赵宇自始至终都没有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当初“防卫过当”的认定引来无数争议,那么短时间的纠正恰恰说明司法回应关切、担当负责的勇气。从明珠蒙尘到一锤定音,既是对正当防卫的客观评价,更是对见义勇为的担当负责。

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廓清了司法标准,回应了舆论关切,保障了公民权利,弘扬了社会正气。没有回避矛盾,也不一味迎合,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样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担当和直面问题的勇气更值得赞赏。

值得深思的是另一种质疑:

赵宇案在海量关注下实现了公正,随之而来的担心便是在那些舆论看不到的地方正义是否还能如此及时,如果没有持续不断的关注是否还有赵宇无罪之身。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发人惊醒。

事实上,这样的假设性问题不可能有确切的答案。

我们既不能让时光倒流也无法在现实中找到赵宇案一模一样的案件再做评判。质疑者总会找到合理怀疑认为正义是为了平息汹汹舆情,而拥护者根本不会提出这样的假设也就不会怀疑正义本来的坚挺。

值得一提的是一个被忽略的细节,那就是:

在赵宇案没有进入舆论关注之前,检察机关就已经对赵宇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侦查机关变更罪名坚持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又在短时间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赵宇的人身自由从没有因为检察机关受到任何限制,即便是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也从来没有试图追究赵宇的刑事责任。

这些事实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打消疑虑?

必须关切的是质疑背后日益强烈的正义诉求。

自昆山反杀案以来,正当防卫前所未有地引起舆论的关注。从哈尔滨的哥到涞源女生,正当防卫的现实需求同存在争议的司法标准一再碰撞。当反抗侵害的需求和支持义举的呼吁叠加聚合,任何案件的处理都牵动舆论敏感的神经。一次次关注之下,司法实践中沉睡的正当防卫被不断激活。舆情汹汹之下,类似案件的处理又一再带来争议甚至批评。

当司法的专业判断同公众的具体诉求发生抵牾,信任与信心就成了弥合分歧、构建共识的基础。

一方面,司法要对舆论保有相当的尊重。人民的呼吁就是司法改进的方向,专业判断不能超越常识,越是保持定力就越要紧紧依靠人民,在人民期待和专业判断中实现平衡才是真正的定纷止争。

另一方面,舆论也要给司法足够的信心。相信司法自我纠正和净化的能力,看到改变和进步所需要的过程与时间,坚信在个案的示范和带动之下,终能到达正义的彼岸。从这个角度来说,放大个案的瑕疵没有意义,热炒所谓的问题更背离呼唤公正的初衷,与其制造对立不如汇聚信心,与其满腹狐疑不如放眼未来!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不断进步的大局之下,信任胜过怀疑,对立毫无意义。

时代呼唤见义勇为,司法要为正义撑腰!每一次关注都是推动进步的力量,每一次互动也是构建共识的良机。赵宇案以正义作结,见义勇为者请放心地行侠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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