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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急需严惩!董明珠这样说

2019-03-15 法律服务网 1697

【事件经过】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偷盗手机,或拾得他人遗失手机拒不归还,不应该算一般的财物丢失,应由刑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董明珠表示,现在手机通讯已经人人必备,而且里面有一些很重要的东西,比如银行账户之类的在里面。她认为,手机不应该算一个简单的实物,因为里面包含过多的资料及财产,手机遗失或被偷,在新的时期应该重新定位。不能算一般的财物丢失,应由刑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诸位读者是不是觉得董董事长说的好像有点道理,但又有点不太合理的样子,要说点什么又说不出来?下面小编为各位整理一下逻辑思路。

 

【手机的价值】

手机品牌众多,即使相同品牌的手机也存在价格档位不同的情况,从几十几百到几千上万的手机都存在。如果统一按照相同量刑进行处罚,显然违反了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即“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偷窃手机的行为不等同窃取手机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三)项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使是一名已经有足够证据认定偷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通过其偷窃手机的行为,来推定其利用偷窃的手机来窃取受害人的信息或财产。

 

【现有的立法和案例能制裁利用手机窃取财产的犯罪行为】

    根据现有的案例来看,利用偷窃手机的便利再进一步窃取财产的犯罪行为,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有罪,按照手机价值加上被窃取的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标的,所以不需要额外对此类行为多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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