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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2019-02-14 法律服务网 196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并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从起草到出台历时两年时间,《解释》顺应了当前新形势,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对我国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解释》的出台,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需要,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

《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释》对多处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例,《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述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此外,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导致适用法律存在困难。

《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情节”的情形,即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对记者表示,《解释》顺应了当前新形势,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

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我国一直对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监管态势,仅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就6次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在此次司法解释制定中,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数据,《解释》第三条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标准作了新的规定,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考虑从严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的需要,又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

具体而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为加大对地下钱庄单位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九条明确了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单位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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