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法律服务网 1795
来自长沙的张先生最近可算是倒霉了,怎么回事呢?
去年张先生从常德来到长沙,接手了一家超市。超市挺大的,经营种类比较齐全,日杂、服装、烟酒等都有。
由于超市位于闹市区,主干道旁,张先生又有一定的经营头脑,接手后,超市的生意越来越好。不过,烦心的事情也跟着来了。
在超市重新开张几个月后,张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某品牌铅笔的商标专用权人铅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的超市涉嫌销售假冒品牌的铅笔。由于原告索赔的金额不是特别大,张先生没有聘请律师。案件开庭时,张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超市是从别人那里转来的,这些铅笔在接手之前就放在柜台上了。然而,由于他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经过法庭调解,他向原告支付了3500元的赔偿金。
今年七月,张先生又因销售冒牌燃气灶惹上了同样的麻烦。张先生到高桥大市场进货,以38元的单价购进5个某品牌燃气灶。没想到该品牌燃气灶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的超市告上法庭,称超市所销售的燃气灶为仿冒,侵犯了己方的商标专用权,索赔2万元。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先生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没想到燃气灶公司起诉张先生的案件刚刚下达判决书,张先生又在一周之内连续接到4张法院传票,加上一个在他超市门口做烟酒生意的老乡也接到2张,一共有6个商标侵权案件。这批案件让张先生感觉很难受。受电商、微商的冲击,租金、员工工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张先生的超市在今年的营业额明显不如以前。屡次被起诉,更是让张先生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
【张先生为何会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张先生的行为明显属于其中第三项,道理上吃了亏,又不知道该怎么反驳,自然是到了法院屡屡败诉喽。
【法律服务网温馨提示:碰到张先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被称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超市负责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降低经营的法律风险:一、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看供货商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是否具有相关品牌的授权文件,对营业执照和授权文件要复印保存;二、保存进货凭证、发票及其他支付凭证,进货凭证务必要供货商盖章确认;三、被起诉后,要积极应诉,提交前面所提及的要保存的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法定的免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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