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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庖汤肉村民不幸身亡,谁要担责?

2019-01-07 法律服务网 1758

都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一场饭局聚会桌上总少不了饮酒助兴,但是对于喝酒很多人对自己的酒量没有一个认知,且有些人为了提高场面气氛会劝酒,有些不胜酒力但是不想破坏大家兴致的人过量饮酒从而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事情数不胜数,就在遵义市凤冈县,因一家杀猪组织聚会酒席,席中一名村民因饮酒过后身体不适抢救无效死亡。

【杀猪组织的“庖汤肉”,席间饮酒身亡】

2018年12月26日,当天,凤冈县永安镇村民孙某,受好友邀请参加吃“庖汤肉”,席间与陈某等人一同饮酒。

喝完酒后,孙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靠在沙发上休息,但其家属发现孙某情况异常,神志不清,于是立即送往永安镇卫生院。因病情严重,孙某被转至凤冈县医院,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孙某的家人认为,当天组织和参与饮酒的8名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其提出赔偿。

【同饮者对身亡村民负有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组织酒席的人为饮酒提供场地,那么组织饮酒的人对其酒席上的人都具有注意义务,而当时饮酒的村民饮酒后产生身体不适,而组织酒席的人也没有注意到该村民已经醉酒不适的情况,该组织酒席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组织酒席的人也应当对该饮酒死亡的村民承担侵权责任,而同席饮酒的人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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