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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卖酒被重罚?原来是做了虚假宣传

2018-12-24 法律服务网 2152

近日,在网络上总能刷到“替父卖酒”这则广告,内容是故事主人公许静毕业后放弃了高薪和城市的生活,回到贵州茅台镇老家帮助年老的父亲卖酒。但是之后,“替父卖酒”遭到了重罚,真相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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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经监管部门调查,这则“替父卖酒”的广告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的,推文中的“陈静”,实际名叫李燕,是遵义市播州区人,醉臣酒业员工;“父亲”名叫祁联移,既无酒厂也未从事酿酒。两人之间,非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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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臣酒业委托一家科技公司,在凤凰网、今日头条、360、百度、搜狐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前述广告推文。根据合同及收据显示,醉臣酒业为此共计支付9000元广告费,醉臣酒业制作该广告推文,是为了销售一款贴牌生产的白酒。该款白酒,共生产500件、3000瓶,成本价格品瓶28元。被查获时,销售了860瓶,每瓶价格60元,销售金额51600元,获利27250元。

【为何被重罚?】

根据《广告法》和贵州省工商行政机关发布的裁量标准,该案可从轻处理,即“两年内发布一次一般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或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案发后,臣酒业主动删除虚假广告推文,并前往监管部门接受处罚。但仁怀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尽管如此,该内容及模式被模仿发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故决定加重处罚,给予广告发布费5倍的处罚,即45000元。

据了解,醉臣酒业目前已履行处罚决定。此外,针对前述为醉臣酒业发布虚假广告推文的平台,根据管理权限,仁怀市委宣传部网络监管部门,已按程序向上级汇报。

【相关法条】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广告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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