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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被侵权时应当有维权意识!

2018-12-21 法律服务网 1754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

邓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一家公司,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继续提供劳动遂向老板请辞,老板也通过了其辞职申请,邓某于12月1日正式离职该公司。

邓某在该公司工资为3000一个月,在公司工作了四个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通知邓某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在邓某入职到离职都没有为邓某进行过社保登记也未为邓某缴纳过社保。邓某离职以后,公司老板承诺邓某在12月15日将未结算清楚的工资结算给邓某,但是直至邓某离职以后老板不仅一直拖欠邓某离职前的一个月工资不发放还未提及劳动合同未签订和没有缴纳社保的问题。

于是邓某便向劳动部门对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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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侵权应当有维权意识】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这订立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而邓某的公司在邓某为其工作了四个月的过程中都没有与邓某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向邓某支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即应当补偿邓某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工资计算,即邓某能获得的工资补偿为:3*3000=9000元。

同时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且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离职之后用人单位结算工资的时间,但是邓某的老板承诺了邓某12月15日支付为结清的工资,却逾期没有支付邓某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一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约支付未发放的工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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