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5 法律服务网 1894
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的泛滥,故意毁坏、盗窃共享单车的案件是越来越多。共享单车,顾名思义是大家一起享有的,不是他人可以私自占有的。近日,一西安小伙因偷盗共享单车并在朋友圈“拍卖”而获刑13个月。
【案件详情】
刚成年的张某于今年 6 月 2 日至 8 月 8 日伙同王某在咸阳多地盗走了 10 辆共享单车,总价值 14436 元。
作案后,二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鄠邑区,使用钢筋剪、铁锤等工具对共享单车车锁及二维码进行拆除并更改车身颜色,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拍卖”信息,以 50 元一辆的价格出售,将其中 4 辆单车出售、抵账及赠予他人。后来,张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自首。
【相关案例】
事实上,这并不是我国首例因盗窃共享单车被判刑的案件。
几个月前,深圳一市民因锯锁并企图将两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判刑 6 个月并出罚金 3000 元。
此外,还有男子利用手机共享单车App漏洞盗取用户资金获刑。
今年 3 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杨某利用手机共享单车App漏洞,盗窃用户账户余额和收益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法条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此案件中虽然张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自首,但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法院判其有期徒刑 1 年 1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法律服务网公众号)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