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4 法律服务网 1853
【没关系只是做个挂名的而已】
A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司有两个股东B与C,两人为夫妻关系,C持有公司25%的股份,B持有公司75%的股份。
A被B委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收到B赠与的10%的公司股份,并且A用自己的身份为公司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但是公司所有的资金流动都是由B操作,不经过A,且A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对公司项目的运营情况概不知情,只领取A作为公司某岗位的员工的工资,不领取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工资。
近日,A得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且自己已经其他两位股东B与C以及A都被列为被告,A表示对公司的集资行为完全不知情并且也没有参与其中,A表明自己只是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且递交了自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证据。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A将会面临什么责任】
依据《刑法》31条规定,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如果A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A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并且对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情也并未参与到集资诈骗活动中去,A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A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A明知B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B的行为,则A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A是不需要承担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