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9 法律服务网 2052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颁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由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职责、技术归口单位、推动区域协同、加强国际交流、地方标准的制定构成。
《办法》需要说明的几点如下:
一、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3】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4】组建、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三、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其他中心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地方标准的联合制定、共同实施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四、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2】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并借鉴、参考科学先进的国际标准;
【3】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五、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的,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及时转交市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不予立项:
【1】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2】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3】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4】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七、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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