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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吃利息差,小心血本无归

2018-11-08 法律服务网 2138

【空手套白狼】

2017年11月,A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然而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被他用于工厂运营,而是出借给了B。之后,A先后6次收取B给付的利息,合计39万余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A坐收24万余元。

2018年8月、9月,A又如法炮制,以自己工厂的名义从银行先后贷得400万元、600万元,随后又转手将两笔贷款出借给B,并先后4次收取B支付的借款利息70万元,在付完银行的贷款利息后,还净赚32万余元的差额。

A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高利转贷,赔了夫人又折兵】

A向银行贷款的目的与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A向银行贷款实际是为转借他人从而从其中牟取利息收益,A于2017年与2018年总计从中获利总计56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按照《刑法》175条规定A行为已经触犯骗取贷款罪。

假设A获利没有达到十万元,且B也对A的套取银行利息差的行为的情况下,B逃避债务不归还A的借款,那么A也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高利转贷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借款人事先知道出借人是高利转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即A可能血本无归还要背负银行贷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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