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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工伤保险中供养亲属的范围

2018-09-19 法律服务网 1719

供养亲属是指需要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系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

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当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案列说明:

在工亡职工老刘家,堂屋的正桌台上摆放着老刘的遗像。

一辆车缓缓停在门口,公司陈总和秘书前来探望,俩人手里拎着一些慰问品。

屋内,陈总、秘书、老刘的母亲三人坐着说着话,老刘的母亲抱着儿子的遗像,眼泪往下落。陈总和秘书也很难过,安慰了老人家一番,留下一些慰问金后与她告别。

回程路上,陈总坐在车里,依然心情沉重,问:“唉,老刘这一走啊,留下老母亲,这以后还是个问题了!他的工伤认定结果下来了吗?”

秘书扭头回答:“下来了,是工伤。”

陈总:“嗯,你明天记得去社会保险局一趟,咨询一下,死亡职工的家属都有哪些待遇?”

秘书:“嗯,好的。”

在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的秘书说:“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秘书:“哦,那供养亲属都包括哪些人呢?我们单位的刘大江家里还有一位老母亲,今年都65岁了,她算不算?”

工作人员:“只要工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都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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