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8 法律服务网 3500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远近兼顾确定国企降低负债率目标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需要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
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打出内外协同“组合拳”
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围绕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等提出一系列自我约束机制。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强化国企资产负债外部约束。其中,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指导意见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置了融资限制,如要求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
(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
(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
(五)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多项配套助力靶向突破去杠杆难点痛点
建立科学完善的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指导意见围绕支持国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国企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企破产等部署了周密的配套措施。“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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