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法律服务网 672
事情简介
孙阿姨给雇主楼下遛狗时,雇主价值23万的缅因猫由于没关窗户不幸摔死。
雇主认为雇佣孙阿姨就是为了照看宠物,而孙阿姨则认为自己平常要做饭、洗衣、搞卫生。并未专职照料宠物。
雇主称事前已经反复叮嘱孙阿姨关窗,认为猫的死亡就是孙阿姨没关窗的原因导致,遂扣下了其工资和垫付的菜钱共计9000多元,孙阿姨则表示雇主不让关窗。
孙阿姨对于雇主缅因猫的死亡要不要承当责任呢?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从雇主扣的钱里面包含孙阿姨垫付卖菜的钱,由此推断,孙阿姨平常可能需要做买菜这些事情,其职责并不是专职照料宠物,没有专门看管宠物的职责和义务。
其次缅因猫的死亡跟没关窗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双方对于没关窗户都各执一词。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孙阿姨并未专职照料宠物,对于宠物没有专门看管和照料的义务。如果是雇主事前已经再三叮嘱孙阿姨关窗,而孙阿姨并未关窗的情形属实,那么孙阿姨则存在过错行为,对于缅因猫的死亡需要承当过错责任。
小律提醒
动物的饲养人对于饲养的动物具有饲养和管理义务,平常应当自己对于动物进行看管,避免由于缺乏看管导致饲养的动物出现损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