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法律服务网 914
【事件简介】
李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因公司项目调整,李女士所在的部门要被合并。公司提出协议解除合同,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协议约定李女士最后工作日为10月31日,经济补偿金与10月份工资于11月10日同时发放。但是到了11月10日,李女士只收到了10月份的工资。在经过确认后,公司表示效益不好,李女士离职按照个人辞职处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提起劳动仲裁,时效从最后工作日起算还是工资发放之日起算?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女士最后工作日虽然是10月31日,但与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并约定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为11月10日,在11月10日李女士并没有收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此时李女士才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所以劳动仲裁的时效应从11月10日开始起算。
【小律提醒】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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