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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2022-11-04 法律服务网 2764

【律师说法】

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有以下救济途径:

1、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申请检察院抗诉。

 

【小律提醒】

案件的胜负是由事实和证据决定的,当事人在败诉以后,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去救济,大家记得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进行申请,否则,会失去相应的权利。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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