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工作中为公司垫付的费用,属于借贷吗?

工作中为公司垫付的费用,属于借贷吗?

2022-10-26 法律服务网 4108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员工间因借款、垫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往来,并发生欠款纠纷,这种情况应当首先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资金往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员工为公司垫付的费用或是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发生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种情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员工借款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定性为民间借贷。发生争议时,适用《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相关规定。

【小律提醒】

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垫付的费用是因工作需要开展公司业务所需支出的费用,比如招投标费用、差旅费用等。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